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2年8月8日
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规则
为保证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切实发挥大赛引领示范作用,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项目。大赛设置108个项目,既聚焦我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智能制造、数字辽宁”“乡村振兴”等发展战略实施,也兼顾世赛、国赛等优秀选手选拔。
第二条 组织形式。整合和发挥各方资源力量,构建以世赛、国赛为引领,以全省技能大赛为龙头,以行业和各地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和院校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赛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办赛模式,集中办赛期间举办技能展示、技能人才培养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标世赛、国赛标准,科学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管控技术标准和评判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大赛公平公正。
(二)创新引领原则。创新开展组织工作,面向社会集中开放办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机构、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大赛组织新模式。
(三)就业导向原则。以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为导向,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推动实现更加稳定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四)节约安全原则。坚持高效节俭、绿色安全办赛理念,科学合理规范使用资金,提高组织工作效能,做好疫情防控和竞赛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身和竞赛设备设施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委会。成立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统筹大赛各项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执委会。组委会下设执委会,负责指导实施保障单位编制所负责项目的竞赛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赛事组织协调、技术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仲裁、交通食宿、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六条 参赛选手。凡在我省工作、学习和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年满16周岁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均可报名参赛。取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获得者不得参赛。
第七条 裁判人员
(一)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在所从事的赛项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能水平。
2.具有本赛项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3.具有良好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工作经验,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规则、方法。其中裁判长一般应具有相关赛事技术专家或执裁经历,在竞赛项目策划、技术文件开发、命题和评价、执裁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遴选及产生
面向全省公开遴选裁判人员,由大赛组委会择优聘任,并在聘任的裁判人员中确定裁判长、命题专家和裁判员。
(三)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文件编制和大赛执裁、技术点评等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 赛务人员。赛务人员是按照技术规则和大赛统一要求,负责承担竞赛项目技术、竞赛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的人员,由各实施保障单位推荐。
赛务组长应具有相关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项目所涉及设备设施,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竞赛设备设施、工具、材料落实及场地布置,组织编制赛务手册,配合裁判长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领队及相关人员。各参赛队安排1名负责人担任领队,负责组织本队教练员、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承担本队的安全责任并落实防疫工作要求,遵守竞赛规则,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队正当权益和大赛秩序。
第十条 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所有参与大赛的工作人员与选手,均应接受本规则,遵守竞赛行为规范,自觉签署《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见附件1)。
第四章 竞赛准备
第十一条 组建技术群组。裁判长负责组建和管理群组,包括执委会技术、裁判、赛务等人员,主要讨论技术文件、设备、执裁等事宜。群组成员名单报组委会备案后,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编制与公布。在基本确定场地、设备设施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命题专家拟定各项目技术文件(样式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
(一)组织技术分析。收集国赛、世赛以及有关地区竞赛实施方案,组织行业、专业和职业领域内专家开展技术分析,研究制定所承办赛项的技术路线。
(二)起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备设施安排、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和健康规定等,论证成熟后报大赛组委会核准印发。
1.属于世赛和国赛精选项目的,以其技术标准为参照。其它项目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为参照,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2.原则上不单独进行理论知识竞赛,相关内容融入到实际操作竞赛中。选手实际操作工时参考世赛、国赛工时标准设计,原则上要按照300-420分钟控制。
3.开展实验性测试。根据技术文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实验性测试,充分论证试题、评判标准、技术规则的准确、稳定和安全性,同时计算工时、核定物料损耗。
(三)公布技术文件。基层单位选拔赛、市级初赛和省级决赛三个阶段,实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试题。凡赛前接触试题等保密文件的人员,均须签署《保密协议》。根据试题保密要求,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和公布试题。
1.可以公布试题的项目,最迟在赛前30天公布技术文件。在赛前2天,大赛裁判组再结合赛场设施设备、材料等实际,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修改,但比例不超过30%。
2.须对试题或评判标准保密的项目,最迟在赛前60天公布竞赛技术方向、竞赛流程及样题。赛前由大赛裁判组依据技术工作文件和公布的样题,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和公布试题。
第十三条 参赛报名。符合条件人员在所在市报名参赛。各市组建代表队,每个项目原则上选派2名(组)选手,沈阳、大连及市级初赛超50人规模的可选派4名选手。其中:世赛项目参赛选手应为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信息网络布线、机电一体化、网络安全、建筑信息建模、增材制造、工业设计技术、机器人系统集成等7个项目选手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经核准后,驻辽的中省直单位及省级以上社会组织可独立组队参赛,但已确定为实施保障单位的,原则上不得独立组队参赛。
第十四条 编制《赛务手册》。主要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疫情防控要求等内容。其中:集中竞赛项目,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编写、印发;分散竞赛项目,由各实施保障单位组织编制,报执委会核准后印发。
第十五条 竞赛场地和设备设施。按照技术文件要求,落实竞赛场地及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赛场区域设置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配备监控设备,影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1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赛准备
(一)技术对接。在执委会指导下,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2天组织裁判员开展技术对接。技术对接内容有:介绍执委会及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文件和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等情况,研讨确定裁判员分工,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临赛培训。执委会于赛前组织全体选手、领队、全体裁判员、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培训。
(三)工具、材料查验。按照技术文件要求,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对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封存。
(四)选手熟悉赛场。赛前,执委会组织全体选手按要求熟悉赛场及设备。
(五)选手抽签。裁判长组织选手抽签确定参赛顺序和工位。
第十七条 竞赛实施。竞赛实施方案在组委会核准印发后,原则上不允许实施保障单位变更。如有必须调整事项,须制定补充通知予以说明。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各项目裁判员、选手、赛务人员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竞赛时间以裁判长宣布为准。
(二)设施设备管理。每场次(模块)竞赛结束后,裁判长组织对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复原,保证每场竞赛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
(三)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裁判长负责组织评判工作,但不参与具体评分。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在竞赛工件(成果)加密状态下开展检测及评分工作。裁判员不对与其同属一个单位、地区等应予回避的选手进行评判。
2.第三方检测。需要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由裁判长安排2名以上裁判员监督,裁判组再依据检测数据赋分。
3.成绩确认。各场次(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员核对本人评判成绩无误后签字确认,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
4.材料保管。所有纸质表单均由裁判长保管,赛后报送执委会。在执委会监督下,由录分员进行分数统计、排序。成绩发布后报大赛组委会。
5.加密与还原。加密人员由执委会派出,负责制定加密方法、保管密码、对竞赛工件(结果)加密并在评判结束后还原。
第十八条 技术点评。技术点评要点如下:
(一)技术分析。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等。
(二)成绩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选手的具体表现,总结技能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赛后两周内,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竞赛整体运行情况、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等,撰写技术总结分析报告提交组委会。
第十九条 安全、健康。执委会、实施保障单位和各参赛队要高度重视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执委会应制定安全、健康、疫情防控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执委会制定《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见附件3),组织全体参赛选手签署。
(二)场地安全、健康安排。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三)疫情防控。由执委会按照国家及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制定防疫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领队、教练员、选手、裁判人员、赛务保障人员等,如出现违反《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和技术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行为的,由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人。参赛选手违规,由裁判长或组织裁判员依据相关规定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执委会备案;其他人员违规,由执委会处理。
(三)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今后参与省级及以上竞赛,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由实施人在《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见附件4)中记录,由执委会汇总违规处理情况报送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大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或申诉,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不得擅自传播、扩散。
问题或争议解决程序: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由裁判长组织现场裁判员研究处理,并填写《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见附件5)。
(二)执委会解决。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参赛选手在获知处理结果2小时内,通过领队向执委会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执委会受理调查。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由执委会指导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由执委会做出裁决。各类问题和争议处理情况,由执委会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报组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
附件:
附件1.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docx
附件3.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docx
附件4.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docx
附件5.辽宁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docx
文章来源于:https://rst.ln.gov.cn/(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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